很多時候,國 際貿易訂單的交易都是從付款開始的,我們就簡單地列出幾種常見的付款方式,以及會遇到的問題。
付款從接收的帳戶來區分:
對公賬戶:1.對公賬戶T/T,L/C,D/P,D/A,O/A
對于私人賬戶:西聯匯款,Paypal,速匯金,T/T
T/T
T/T(TelegraphicTransfer)電匯是指匯款人在另一個國 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款入行)向收款人申請、拍發加押電報\電傳或SWIFT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的匯款方式。
T/T支付方式為外匯現金結算,您的客戶將資金匯入您公司指 定的外匯銀行賬戶,T/T屬于商業信用,在商品準備好之后,如果顧客付清了所有的貨款,你可以直接將單據發送給顧客,不需要經過銀行。
T電匯分為兩種,一種叫前TT(前TT)T),前TT是什么(前TT/T)怎么樣?在國 際貿易行業,也就是說,在發貨人發貨之前,支付百分之100貨款的都叫前TT(前TT/T)。這種支付方式是與賣方相比,國 際貿易中很安全的貿易方式,因為賣方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只要他們收到錢,他們就會發貨。如果他們沒有收到錢,他們就不會發貨。前TT(前TT/T)還可分為許多靈活的方法,先20%~40%定金,再80%~60%出貨前給全部。具體比例,根據不同情況,不同靈活變通。
二是后TT(后TT/后TT)T)支付方式。后TT(后TT/T)支付方式在行業內定義為,發貨后,買方支付余額。那么買方為什么要支付余額呢?一般來說,后TT(后TT/T)是根據B/L(BL)支付余款的提單復印件。后TT(后TT/T)模式也比較靈活。總的來說,國 際 后TT(后T/后T/)基本上很受歡迎。T)付款方式為,客人先給30%定金,其余70%為客人見提單。(BL,B/L)復印件支付余款。有些當然是40%定金,60%見提單。
T常見的/T支付問題
1.收款人信息錯誤導致掛賬。很多客戶粗心大意,會把收款人的名字寫錯,比如寫錯字,比如名字太長,匯款時填空間有限,等等。匯款確實到達了收款人的賬戶,但由于信息錯誤,沒有辦法解凍付款。(release)。結果:一般情況下,如果15天(或者根據各家銀行的實際情況)沒有解決,原路退貨。解決方案:1。通知客戶更改信息(amendment),明確告知客戶,不改就收不到錢,訂單也執行不了。2.如果第 二 次合作后公司名稱太長,可以告訴客戶把名字寫不出來的部分寫在地址欄里,也可以順利收款。
2.后T/t客戶拖欠尾款,有些客戶拖延,不付款。首先,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注明尾款的付款時間,例如在3-5個工作日內支付提單復印件,以避免尾款遲遲無法收回的情況。當然,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我們需要分析和研究客戶,提前規避風險。
L/C
信用證(LetterofCredit,L/C)是指銀行(開證行)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主動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 定方支付的書面文件。也就是說,信用證是銀行開立的有條件承 諾支付的書面文件。
在國 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不信任對方,買方擔心賣方在預付款后不會按照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買方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不會付款。因此,兩家銀行需要作為買賣雙方的擔保人,代表收據和付款,用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信用高于商業信用)。銀行在此次活動中使用的工具是信用證。
可以看出,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障支付的證書,已經成為國 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根據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應先將貨款存入銀行,銀行應當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立銀行告知賣方,賣方應當按照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應當代買方支付。
三個明顯的信用證特征
第 一,信用證是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instrument)。信用證書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書與基本貿易分離的書面認證;
第 二,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documentarytransaction)。信用證書是憑單支付的,不能以貨物為準。只需單據一致,開證行應無條件支付;(單據一致,單據一致)
第三,開證銀行承擔首付責任。(primaryliabilitiesforpayment)。信用證書是銀行信用的一種,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付款有首要責任。
分類信用證
信用證書的分類很多,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A根據信用證的文件或信用證本身的要求進行劃分:
(1)信用證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分為:
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Credit)它是用跟單匯票或僅用文件支付的信用證。這里的文件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文件(如海運提單等)。),或者證明貨物已經交付的文件(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UCP600跟單信用證的慣例
②光票信用證(CleanCredit)是憑不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Draft)支付信用證。銀行用光票信用證支付,還可以要求受益人附上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預付單等。
大多數國 際貿易的貨款結算都使用跟單信用證。
以開證行承擔的責任為標準,可分為:
①信用證不可撤銷(IrrevocableL/C)。是指信用證一經發放,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相關當事人同意,發放銀行不得單方面修改或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文件符合信用證規定,發放銀行必須履行支付義務。
②信用證可以撤銷(RevocableL/C)。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障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銷,應視為不信用證可以撤銷。
近期的《UCP600》規定銀行不得開立可撤銷信用證!(注意:常用信用證不可撤銷)
(3)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保 證付款,可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L/C)。是指開證行出具的信用證,另一家銀行保 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文件履行支付義務。信用證兌換的銀行稱為兌換銀行。
②不保 證信用證的保 證(UnconfirmedL/C)。開證行出具的信用證未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支付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期長期信用證(UsanceCreditPayableat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付款銀行負責貼現,并規定所有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對于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仍然是即期收款,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L/Cpayableatsight)條款。
根據受益人是否可以轉讓信用證的權利,可以分為:
①可以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支付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期長期信用證(UsanceCreditPayableat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付款銀行負責貼現,并規定所有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對于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仍然是即期收款,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L/Cpayableatsight)條款。
根據受益人是否可以轉讓信用證的權利,可以分為:
①可以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L/C)。指信用證受益人(第 一受益人)可要求授權支付,承擔延期支付責任,承兌或議付銀行(統稱為“轉讓銀行”),或信用證自由議付時,可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受益人(第 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應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而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信用證不能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所有信用證中沒有注明“可轉讓”,即信用證不能轉讓。
(6)紅條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可以讓開證行在收到單據后提前向賣方支付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經常用于制造業。
B根據信用證的用途進行分類
(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L/C)
是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恢復到原金額,可以重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總金額。它通常用于分批均勻交付。在信用證按金額循環的情況下,恢復原金額的具體方法如下:
①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可自動恢復原金額,無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使用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才能恢復原金額使用信用證。
③半自動循環。也就是說,每次使用一定金額后幾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從第 一次開始×天起可以自動恢復到原來的金額。
(2)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L/C)
指兩個信用證申請人以對方為受益人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金額相等或大致相等,可以同時打開,也可以相繼打開。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
三是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L/C)
也稱為信用證轉讓,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銀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開立。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者當兩國無法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第三方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貿易交流。原信用證金額(單價)應高于背信用證金額(單價),背信用證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規定。
預支信用證書/包裝信用證書(Anticipatorycredit/Packingcredit)
是指開證行授權支付銀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由開證行保 證償還并承擔利息,即開證行在支付前,受益人在支付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付信用證出口人的光票支付也要求受益人附上負責支付信用證規定文件的說明書。貨運單據交付后,支付銀行支付剩余貨款時,扣除預付款利息。
備用信用證(5)(Standby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papercredit)、擔保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對受益人承 諾承擔一定義務的憑證。也就是說,開證行保 證,當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可以獲得開證行的賠償,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開證人的違約證明。是銀行信用,是受益人在開證人違約時獲得賠償的一種方式。
信用證書中常用的名詞解釋
開證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也稱為開證人。義務:根據合同開具證明;向銀行支付比例押金;及時支付贖回單。權利:驗證和贖回單;驗證和退貨(基于信用證)
注: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開證行的聲明和保 證(在申明贖回前,貨物所有權屬于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責單據表面是否合格;開證行不負責單據傳遞中的錯誤;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 證到期付款和贖回;保 證各種費用的支付;開證行有權隨時增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理保險和增加保險水平,費用由開證申請人承擔。
受益人:指信用證上指 定的有權使用該證書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應商。義務: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果不一致,應要求開證行盡快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果接受,交貨并通知收貨人,并在規定時間內準備文件,向議付行提交文件;對文件的正確性負責。如果不一致,應執行開證行修改文件的指示,并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仍交付文件。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取消合同,拒絕信用證;交單后,如果開證行破產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支付;如果開證申請人在收款前破產,可以停止貨物裝運,自行處理;如果開證行破產時信用證沒有使用,可以要求開證申請人另行開具。
開證行: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承擔保 證付款的責任。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 一次付款的責任。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文件;付款后,如果開證申請人無法支付贖回單,可以處理單據和貨物;如果貨物不足,可以向開證申請人索要余額。
通知銀行:是指受開證銀行委托將信用證轉讓給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它是出口地的銀行。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轉讓銀行只負責轉讓。
議付銀行:指愿意購買受益人交付跟單匯票的銀行。根據信用證開證銀行的付款擔保和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證規定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銀行(也稱購票銀行、外匯銀行、貼現銀行;一般為通知銀行;有限的議付和自由議付)。義務:嚴格審查訂單;預付款或貼現跟單匯票;背面批準信用證;權利:議付或不議付;議付后可處理(貨運)文件;議付后,開證銀行倒閉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預付款。
支付銀行:指信用證上指 定支付的銀行。在大多數情況下,支付銀行是開放銀行。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支付的銀行(可以是開放銀行,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另一家銀行)。有權支付或不支付;一旦付款,就沒有權利向受益人或匯票持有人追索。
保 證銀行:受開證銀行委托,以自己的名義保 證信用證的銀行。加批“保 證付款”;不可撤銷的確定承 諾;對信用證獨立負責,憑單支付;付款后只能向開證行索賠;如果開證行拒絕支付或關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索賠。
承兌銀行:指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也是支付銀行。
付款銀行:指受開證銀行信用證委托,代開證銀行向議付銀行或付款銀行支付預付款的銀行(也稱清算銀行)。只付款不審核賬單;只付款不退款;不付款時,開證銀行會付款。
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支付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期長期信用證(UsanceCreditPayableat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付款銀行負責貼現,并規定所有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對于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仍然是即期收款,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L/Cpayableatsight)條款。
根據受益人是否可以轉讓信用證的權利,可以分為:
①可以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L/C)。指信用證受益人(第 一受益人)可要求授權支付,承擔延期支付責任,承兌或議付銀行(統稱為“轉讓銀行”),或信用證自由議付時,可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受益人(第 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應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而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信用證不能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所有信用證中沒有注明“可轉讓”,即信用證不能轉讓。
(6)紅條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可以讓開證行在收到單據后提前向賣方支付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經常用于制造業。
B根據信用證的用途進行分類
(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L/C)
是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恢復到原金額,可以重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總金額。它通常用于分批均勻交付。在信用證按金額循環的情況下,恢復原金額的具體方法如下:
①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可自動恢復原金額,無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使用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才能恢復原金額使用信用證。
③半自動循環。也就是說,每次使用一定金額后幾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從第 一次開始×天起可以自動恢復到原來的金額。
(2)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L/C)
指兩個信用證申請人以對方為受益人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金額相等或大致相等,可以同時打開,也可以相繼打開。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
三是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L/C)
也稱為信用證轉讓,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銀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開立。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者當兩國無法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第三方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貿易交流。原信用證金額(單價)應高于背信用證金額(單價),背信用證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規定。
預支信用證書/包裝信用證書(Anticipatorycredit/Packingcredit)
是指開證行授權支付銀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由開證行保 證償還并承擔利息,即開證行在支付前,受益人在支付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付信用證出口人的光票支付也要求受益人附上負責支付信用證規定文件的說明書。貨運單據交付后,支付銀行支付剩余貨款時,扣除預付款利息。
備用信用證(5)(Standby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papercredit)、擔保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對受益人承 諾承擔一定義務的憑證。也就是說,開證行保 證,當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可以獲得開證行的賠償,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開證人的違約證明。是銀行信用,是受益人在開證人違約時獲得賠償的一種方式。
信用證書中常用的名詞解釋
開證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也稱為開證人。義務:根據合同開具證明;向銀行支付比例押金;及時支付贖回單。權利:驗證和贖回單;驗證和退貨(基于信用證)
注: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開證行的聲明和保 證(在申明贖回前,貨物所有權屬于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責單據表面是否合格;開證行不負責單據傳遞中的錯誤;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 證到期付款和贖回;保 證各種費用的支付;開證行有權隨時增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理保險和增加保險水平,費用由開證申請人承擔。
受益人:指信用證上指 定的有權使用該證書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應商。義務: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果不一致,應要求開證行盡快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果接受,交貨并通知收貨人,并在規定時間內準備文件,向議付行提交文件;對文件的正確性負責。如果不一致,應執行開證行修改文件的指示,并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仍交付文件。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取消合同,拒絕信用證;交單后,如果開證行破產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支付;如果開證申請人在收款前破產,可以停止貨物裝運,自行處理;如果開證行破產時信用證沒有使用,可以要求開證申請人另行開具。
開證行: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承擔保 證付款的責任。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 一次付款的責任。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文件;付款后,如果開證申請人無法支付贖回單,可以處理單據和貨物;如果貨物不足,可以向開證申請人索要余額。
通知銀行:是指受開證銀行委托將信用證轉讓給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它是出口地的銀行。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轉讓銀行只負責轉讓。
議付銀行:指愿意購買受益人交付跟單匯票的銀行。根據信用證開證銀行的付款擔保和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證規定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銀行(也稱購票銀行、外匯銀行、貼現銀行;一般為通知銀行;有限的議付和自由議付)。義務:嚴格審查訂單;預付款或貼現跟單匯票;背面批準信用證;權利:議付或不議付;議付后可處理(貨運)文件;議付后,開證銀行倒閉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預付款。
支付銀行:指信用證上指 定支付的銀行。在大多數情況下,支付銀行是開放銀行。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支付的銀行(可以是開放銀行,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另一家銀行)。有權支付或不支付;一旦付款,就沒有權利向受益人或匯票持有人追索。
保 證銀行:受開證銀行委托,以自己的名義保 證信用證的銀行。加批“保 證付款”;不可撤銷的確定承 諾;對信用證獨立負責,憑單支付;付款后只能向開證行索賠;如果開證行拒絕支付或關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索賠。
承兌銀行:指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也是支付銀行。
付款銀行:指受開證銀行信用證委托,代開證銀行向議付銀行或付款銀行支付預付款的銀行(也稱清算銀行)。只付款不審核賬單;只付款不退款;不付款時,開證銀行會付款。
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支付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期長期信用證(UsanceCreditPayableat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付款銀行負責貼現,并規定所有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對于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仍然是即期收款,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L/Cpayableatsight)條款。
根據受益人是否可以轉讓信用證的權利,可以分為:
①可以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L/C)。指信用證受益人(第 一受益人)可要求授權支付,承擔延期支付責任,承兌或議付銀行(統稱為“轉讓銀行”),或信用證自由議付時,可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受益人(第 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應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而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信用證不能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所有信用證中沒有注明“可轉讓”,即信用證不能轉讓。
(6)紅條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可以讓開證行在收到單據后提前向賣方支付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經常用于制造業。
B根據信用證的用途進行分類
(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L/C)
是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恢復到原金額,可以重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總金額。它通常用于分批均勻交付。在信用證按金額循環的情況下,恢復原金額的具體方法如下:
①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可自動恢復原金額,無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使用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才能恢復原金額使用信用證。
③半自動循環。也就是說,每次使用一定金額后幾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從第 一次開始×天起可以自動恢復到原來的金額。
(2)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L/C)
指兩個信用證申請人以對方為受益人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金額相等或大致相等,可以同時打開,也可以相繼打開。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
三是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L/C)
也稱為信用證轉讓,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銀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開立。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者當兩國無法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第 三方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貿易交流。原信用證金額(單價)應高于背信用證金額(單價),背信用證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規定。
預支信用證書/包裝信用證書(Anticipatorycredit/Packingcredit)
是指開證行授權支付銀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由開證行保 證償還并承擔利息,即開證行在支付前,受益人在支付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付信用證出口人的光票支付也要求受益人附上負責支付信用證規定文件的說明書。貨運單據交付后,支付銀行支付剩余貨款時,扣除預付款利息。
備用信用證(5)(Standby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papercredit)、擔保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對受益人承 諾承擔一定義務的憑證。也就是說,開證行保 證,當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可以獲得開證行的賠償,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開證人的違約證明。是銀行信用,是受益人在開證人違約時獲得賠償的一種方式。
信用證書中常用的名詞解釋
開證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也稱為開證人。義務:根據合同開具證明;向銀行支付比例押金;及時支付贖回單。權利:驗證和贖回單;驗證和退貨(基于信用證)
注: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開證行的聲明和保 證(在申明贖回前,貨物所有權屬于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責單據表面是否合格;開證行不負責單據傳遞中的錯誤;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 證到期付款和贖回;保 證各種費用的支付;開證行有權隨時增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理保險和增加保險水平,費用由開證申請人承擔。
受益人:指信用證上指 定的有權使用該證書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應商。義務: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果不一致,應要求開證行盡快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果接受,交貨并通知收貨人,并在規定時間內準備文件,向議付行提交文件;對文件的正確性負責。如果不一致,應執行開證行修改文件的指示,并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仍交付文件。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取消合同,拒絕信用證;交單后,如果開證行破產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支付;如果開證申請人在收款前破產,可以停止貨物裝運,自行處理;如果開證行破產時信用證沒有使用,可以要求開證申請人另行開具。
開證行: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承擔保 證付款的責任。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 一次付款的責任。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文件;付款后,如果開證申請人無法支付贖回單,可以處理單據和貨物;如果貨物不足,可以向開證申請人索要余額。
通知銀行:是指受開證銀行委托將信用證轉讓給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它是出口地的銀行。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轉讓銀行只負責轉讓。
議付銀行:指愿意購買受益人交付跟單匯票的銀行。根據信用證開證銀行的付款擔保和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證規定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銀行(也稱購票銀行、外匯銀行、貼現銀行;一般為通知銀行;有限的議付和自由議付)。義務:嚴格審查訂單;預付款或貼現跟單匯票;背面批準信用證;權利:議付或不議付;議付后可處理(貨運)文件;議付后,開證銀行倒閉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預付款。
支付銀行:指信用證上指 定支付的銀行。在大多數情況下,支付銀行是開放銀行。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支付的銀行(可以是開放銀行,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另一家銀行)。有權支付或不支付;一旦付款,就沒有權利向受益人或匯票持有人追索。
保 證銀行:受開證銀行委托,以自己的名義保 證信用證的銀行。加批“保 證付款”;不可撤銷的確定承 諾;對信用證獨立負責,憑單支付;付款后只能向開證行索賠;如果開證行拒絕支付或關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索賠。
承兌銀行:指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也是支付銀行。
付款銀行:指受開證銀行信用證委托,代開證銀行向議付銀行或付款銀行支付預付款的銀行(也稱清算銀行)。只付款不審核賬單;只付款不退款;不付款時,開證銀行會付款。